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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领养一个在3岁以下的女孩,不知道可以不可以????
提问于2008-05-16 13:47:41 解决时间:2008-06-24 11:05:19
我今年刚刚30,在湖南的一个乡村的医院工作,自己有个3岁的儿子,这次四川的地震给我们太多的........。因此我想领养一个在3岁以下的女孩,不知道我的条件可以不可以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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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08-05-16 13:54:19 | | 1楼 |
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在中国,收养成立的条件为:(1)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这是由收养的基本目的决定的。收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已婚的成年人(未婚老年人收养子女是允许的),并且一般应是没有子女的,须有正确的收养目的和良好的道德品质。(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年龄差距,一般为20岁以上。(4)须有收养的合意,即须经收养关系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及送养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经办理合法手续后收养关系方告成立
再不明白看法条吧~~~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4号)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杆劳龌蛘咝 嫠劳龅闹っ鳌?BR>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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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08-05-16 13:54:31 | | 2楼 |
真为你的爱心所感动。。
我看到奇虎主页上有这方面的消息哦,也许可以帮助到你,你联系他们一下吧。给你找下链接,点下下面的文字就能进去了。
怎样领养灾区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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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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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08-05-17 09:37:56 | | 3楼 |
孩 子,请 跟 我 们 回 家
可怜的孩子,面对这次突如其来的巨大天灾,美丽的家乡,校园在几分钟内变成了人间地狱,废墟一片,一时间,你们失去了父母,亲人,同学及所应有的一切幸福美好的学习,生活。在你们惊恐不安的眼里,可能再也难以看到在金色年华中应有天真无邪甜蜜的灿烂笑容,或许将在你们人生路途中留下了永难弥补的创伤。在党中央和各地政府,解放军叔叔及人们抢救,援助下,让你们及时得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救治和关爱,过上来之不易的较正常的生活。尽管做为一名教师的我也在离你们不远的嘉陵江畔的小县城内组织了一个民间专门针对与你们的捐赈点,以便及时给你们送来关爱之心来连接我们的血脉,但我们知道这是远远不够的,当看到电视,新闻中惨烈的画面,尽管你们被政府尽力带到福利中心一起集中照料,眼中仍流露出的孤苦凄单的神情时,我们的心在滴血,自己的孩子在处处撒娇走在霓虹闪烁的大街时,面对万家通明的灯火,却没有了你们的一颗是那样凄苦惊恐难眠。亲爱的孩子,不要担心害怕,其实你们稚嫩哭泣的面孔早已经成了我们永远的牵挂,那么请你们离开孤儿园的大家,跟我们回到像以前你们一样生活习惯了的小家吧!因为我们知道友情难以取代亲情,关爱难以代替宠爱,那么就让我们用一生对你们的无尽的爱来铸成血容于水的亲情吧!因此,我们再次恳请,孩子,我们亲爱的孩子,请跟我们回家吧!尽管我们不是多么的富裕,但我们也会给你们一个温暖的家,尽力抚平你们内心深切的创伤,让你们与我们的孩子一样在温暖的阳光下过上幸福的生活,健康快乐地成长!把你们培养成为懂得感恩,谢爱,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孩子,请相信我们,相信我们会做好你们的亲人,那么请让我们牵着你们的小手跟我们回家吧!
等着领你们回家的爱心父母协会
2008.5.15
〈说明:各位网友,打算收领养灾区孤儿的朋友,非常感谢你们对我们家乡四川灾区的无尽关爱,对孤苦孩子们付出满腔的心血与亲情,我是四川嘉陵江畔司马相如故里蓬安的一名中学教师,业余医生,所组织的一个民间专门针对灾区孤儿的捐赈点,用3小时的车程到达灾区孤儿点看到我们都心酸的情景,专门提出的这么个想法,在网上成立的这么个灾区收孤爱心父母协会,希望得到爱心无限朋友们的支持,我们先表深深感谢。由于本省因灾情相当严重,抢险救灾还在紧张的进行之中,民政部门无法对你们好意请求一一作答并及时满足你们的激情希求,敬请谅解,故此我们成立了这么个民间组织,先将你们的希求与有关收,领养的国家条款进行对照,尽量满足筛选,故请将你们详细的地点,职业,收入,家庭等情况以及对所打算收养孩子的要求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我们能及时通过灾区孤儿点民政部门了解物色并与你们联系,再次感谢!我姓祝,电话是13208239325,youweizhu2@163.com,。再次谢谢你们对我们家乡遭遇巨大不幸天灾孩子们领养之恩,无尽抚育之亲情,正是因为有了你们,他们又有了幸运人生,幸福健康的全新生活!谢谢,愿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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